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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從新加坡《著作權法》2021年修法看對2025年LLMs與Gen AI產業的影響

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發展,著作權相關法令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新加坡將AI發展列為國家重點政策,並於2021年在其國家的《著作權法》中增訂(1)電腦資料分析(computational data analysis, CDA)例外及(2)將《合理處理條款》進行調整;試圖在促進AI創新與保護著作權之間取得平衡。然而,就在一年後,大型語言模型(LLMs) — ChatGPT橫空出世,CDA例外能否因應LLMs與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到目前為止所帶來的挑戰?本文將探討此一問題。

什麼是CDA?

2021年修正的新加坡《著作權法》第243條規定,CDA包括:(1)使用電腦程式從著作或錄製物中識別、提取及分析資訊或資料;以及(2)使用著作或錄製物作為某類資訊或資料的範例,以改善電腦程式在處理該類資訊或資料方面的功能,例如使用圖像來訓練電腦程式以辨識圖像[1]。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進一步說明,CDA包括「情感分析、文本與資料探勘,以及機器學習訓練」[2]

CDA例外之要件

CDA例外允許利用人重製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為維護著作權人利益,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該重製物係為電腦資料分析目的而製作,或為電腦資料分析而準備[3]
  • 使用者不得與他人分享著作重製物,但為驗證計算資料分析結果或為與該分析目的相關協同研究或研習者,不在此限[4]
  • 使用者不得將依此例外規定所製作之著作重製物用於任何其他目的[5]
  • 使用者必須合法取得(lawful access)欲重製著作。依本條例示,若X係透過規避付費牆而取得第一份重製物,則X並非合法取得該重製物。若X係違反資料庫使用條款而取得第一份重製物,則X並未合法取得該重製物[6]。值得注意的是,依新加坡《著作權法》第187條(1)之規定,任何契約條款若直接或間接意圖排除或限制CDA規定下的任何允許使用,該契約條款在此範圍內無效[7]。其目的在於,藉以避免著作權人透過私法契約架空CDA例外。
  • 作為重製來源著作本身不得為侵權重製物,除非該侵權重製物對於該特定分析而言係屬必要;或者,若其為侵權重製物,使用者必須不知此情事。但若該侵權重製物係取得自眾所周知的侵權網站(如LibGen等影子圖書館[8]),使用者必須不知或無合理可能知悉此情事,才得主張CDA例外[9]

根據IPOS提供的例示,一家公司正在開發能將書籍從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的AI程式。為訓練該程式辨識模式,公司需要重製各種書籍。該公司可依CDA例外進行重製,無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但必須遵守相關條件:「不得將重製物用於資料分析以外目的,且必須合法取得資料,例如購買書籍或訂閱相關服務,不得規避付費牆取得書籍[10]」。

新加坡《著作權法》修法重點 — 增訂CDA例外與合理使用條款適用

CDA例外

新加坡CDA例外制定於2021年,當時立法者所預期的AI應用主要為傳統機器學習,其核心在於「分析資料模式」,而非利用表達內容。然而,隨著 — ChatGPT於2022年11月發布,相關著作權議題的重心隨之轉向LLMs與Gen AI。CDA例外能否適用於上述兩者議題,成為亟待釐清的問題。

首先,就輸入 / 訓練階段而言,Gen AI製作重製物(包括將著作轉換為機器可讀格式,或在某些Gen AI中儲存資料)並非僅為了分析資料以改善AI針對該資料的運作功能,而是為了根據這些資料生成新的表達性作品,此一目的已超出CDA例外所允許的範圍。另外,LLMs在訓練過程中,從網路抓取文字及圖像往往會繞過付費機制或違反使用條款,從而違反合法取得要件。據稱ChatGPT及其前身LLMs使用來自Common Crawl、BookCorpus、Books1及Books2等影子圖書館的資料集進行訓練,此一事實顯示其資料取得方式並不合法[11]

其次,就輸出 / 生成階段而言,新加坡《著作權法》第243條對CDA的定義並未涵蓋基於分析資料而生成或散布新著作行為。因此,CDA例外的適用範圍僅涵蓋輸入階段(即為訓練目的而重製著作之行為),對於輸出階段(即AI系統生成新內容之行為)則不提供任何保護。當Gen AI生成的內容產生著作權爭議時,必須回歸傳統《著作權法》的框架進行判斷。具體而言,須就個別AI生成內容進行實質近似性分析,判斷是否構成對特定著作之侵權;若構成侵權,則可能進一步審酌積極抗辯是否成立,包括依據新加坡《著作權法》第191條進行合理使用分析[12]

合理使用條款

新加坡於2021年《著作權法》修法時,改採美國式的合理使用(fair use)條款,取代原本英國式的合理處理(fair dealing)條款。新加坡《著作權法》第190條明定對著作進行合理使用係屬允許之使用。與上同法第191條則規定,在判斷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必須考量所有相關事項,包括下列四項因素:(1)使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該使用是否具商業性質或係為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使用部分之數量及實質性占整體著作之比例;以及(4)該使用對著作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之影響。

不同於先前的《合理處理條款》,《合理使用條款》作為一種開放性的一般例外規定,允許法院依個案情況靈活適用,透過權衡上述四項非排他性因素,判斷未經授權的使用是否合理而得以允許。根據新加坡政府的說明,此一從「合理處理」轉向「合理使用」的立法變革,旨在使《著作權法》更具前瞻性與彈性,俾能在著作權利人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更適當的平衡[13]

由於CDA例外顯然無法跟上AI科技發展的腳步,學者討論Gen AI著作權爭議的重心已轉向《合理使用條款》的適用。儘管至今尚無相關判例,但一般認為新加坡法院將會追隨美國法院的見解。因此,在Gen AI應用的合理使用分析中,可能占有最大權重的兩項因素為:(1)使用目的或性質,包括Gen AI的使用是否具有「轉化性」,即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原著作的目的或性質;以及(2)Gen AI的使用對市場的影響,亦即其是否透過與原著作或其授權市場競爭,而威脅原創作者的生計[14]

綜上所述,面對LLMs及Gen AI帶來的新興挑戰,CDA例外在AI輸入與輸出階段皆面臨適用上的困境,而開放性的《合理使用條款》似乎則提供了更具彈性的法律架構。

結論

新加坡2021年《著作權法》引入CDA例外,旨在創造有利AI發展的法律環境。然而截至2025年回顧看來,面對LLMs、Gen AI的快速發展,僅透過CDA例外已難以因應Gen AI帶來的挑戰。相較之下,同時引進的《合理使用條款》,透過轉化性判斷與市場影響評估等彈性因素,似乎更適合在AI創新與著作權保護之間尋求適當平衡。新加坡的CDA例外未來是否仍具存在價值?以及如何與《合理使用條款》互動,仍有待未來觀察新加坡當局是否針對上述狀況進一步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法調整。

備註:

  1. [1]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2021 s. 243.
  2. [2] IPOS (24 November 2022) Factsheet on Copyright Act 2021, 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Sgp/file/copyright-act-factsheet.pdf.
  3. [3]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2021 s. 244(2)(a).
  4. [4]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2021 s. 244(2)(c).
  5. [5]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2021 s. 244(2)(b).
  6. [6]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2021s. 244(2)(d).
  7. [7]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2021 s. 187(1).
  8. [8] 影子圖書館(shadow libraries)多以侵犯著作權的方式向人們提供學術文獻及小說著作等內容,並多以去中心化、匿名見稱,較大型的影子圖書館包括創世紀圖書館、Z-Library、Sci-Hub等;參考來源:維基百科
  9. [9] Singapore Copyright Act (021 s. 244(2)(e).
  10. [10] IPOS (24 November 2022) Factsheet on Copyright Act 2021, https://ipr.mofcom.gov.cn/hwwq_2/zn/Asia/Sgp/file/copyright-act-factsheet.pdf.
  11. [11] David Tan, Generative AI and Copyright, March 2024, https://law.nus.edu.sg/trail/generative-ai-copyright-fair-use/.
  12. [12] Id.
  13. [13] David Tan, Copyright Fair Use in the Face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s: Staying Ahead or Limping Behind? (Part I), November 2024, https://lawgazette.com.sg/feature/copyright-fair-use-part-1/.
  14. [14] David Tan, Generative AI and Copyright, March 2024, https://law.nus.edu.sg/trail/generative-ai-copyright-fair-use/.

<資料來源:北美智權報,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https://naipnews.naipo.com/35733/>